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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蚌双招双引〔2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人是指引荐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并实质促成项目落地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高管、招商中介机构、商(协)会机构、基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我市财政拨款的单位及人员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人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商定分配。

二、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计划总投资);

(三)在我县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技改项目。

三、奖励标准

蚌埠政府网通知公告(蚌埠市发布)

(一)项目开工奖励

签约正式招商引资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正式开工且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落地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自开工之日起,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一年内累计达到5000万元(经审计认定且不含政府奖补及参股资金,下同)、两年内累计达到2亿元、三年内累计达到5亿元的,按照时限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的标准给予奖励(1000万元封顶)。对于引荐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可按2倍计算。

2.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投产,自投产之日起,项目公司地方经济贡献一年内累计达到200万元、两年内累计达到500万元、三年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时限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5%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不超过项目公司享受招商政策后的实际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封顶)。

项目落地奖励的两种方式,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四、奖励申报

(一)备案。招商引资引荐人实行备案制度,引荐人在项目签约后1个月内填写《怀远县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1),报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逾期不予认可。同一项目只备案一个引荐人。

(二)申报。达到奖励申请条件后,由引荐人(与备案人一致)于当年12月前向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落地奖励须在项目投产后方可申请。

(三)审核。每年3月底前,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各项目承载平台开展集中联席会审,审查引荐人身份真实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等,审核结果及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由会议研究通过后,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拨付。县招商中心根据引荐人奖励资金需求申报财政预算,于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五、违规违纪处罚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本县财政拨款的单位在职人员违规领取的,交由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怀远县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备案表

2.怀远县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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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远发布 编辑: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