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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好学,自强不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几年前,任伟(化名)注册了几家公司。注册时,他随便填了每家公司的注册资本300万元。

“这些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业务。坦白说,注册资本是乱填的,而且我还没有还清,因为我填写的实际缴款期限是30年。”他说。

然而,8月28日的一则立法消息,开始让任伟担心起来。

公司法修改草案第三次审查稿(以下简称“第三次审查稿”)已于8月28日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第三次审查稿拟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如果立法生效,我肯定没有钱补‘天价’注册资本,所以我只能注销公司,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任伟说道。

到2022年底,全国注册企业5282.6万户,全国新增市场主体2907.6万户。

可见,此次修订草案将影响数千万企业,涉及金额巨大。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本轮修订自2021年12月开始,目前已进入第三个年头。值得注意的是,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有3个草案被认为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但其中没有一个包括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意义重大,势必会引起大规模讨论,甚至持续一段时间。那么,已经实行十年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为何还要增加五年期限呢?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至今已施行整整30年,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订。

在2005年修法之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制度,即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才能享有股东权利,才能设立公司。

为了鼓励投资创业,2005年修法时,慎重引入了有时限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将实收资本的最长期限锁定为2年。同时,为鼓励投资公司孵化更多优质企业,允许投资公司股东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未缴注册资本。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提高资金利用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完全认购制度,股东自主决定实际缴款期限。

当时的改革力度不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总结道,除了实行认购制度外,公司法的修改以及201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取消了法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注册流程由“先证、后证”改为“先证、后证”,取消了法定验资制度,取消了年检制度。

“九大改革举措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刘俊海说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0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8月,全国注册企业超过5100万户,较去年底的逾1300万户净增近三倍。 2012 年。

现在,该立法将再次进行修改。据介绍,第三次审议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三审稿拟修改认购制度的消息传出后,一些律师和企业客户表示惊讶,因为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并没有相关规定。”龚炯表示。北京市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册资本后期可以更改吗(注册资本期限到期是缴纳还是验资)

龚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这样的规定将废除实行了十年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回归到2005年立法中设计的五年缴足出资制度。

“法治是企业家的定心丸,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认为,修改公司法时,一定要广泛听取民意,善于平衡股东出资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龚炯说道。

债权人面临认缴滥用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什么要修改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表示,认购制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由于股东约定的认购期限较长、初始出资比例较低,许多企业营运资金不足。生意遇到麻烦了。

“在资本认购制下,公司的实际物质基础也是由实收资本构成的。”他说。

“三审的消息发布后,身边很多人都听到并相信了一个声音。之所以要求五年内全额出资,是因为当地财政压力太大,需要填补资金缺口”通过筹集资本金。”任伟说道。

对此,龚炯并不认同。 “注册资本是进入公司的自营账户,属于公司资产,”他说。

刘俊海认为,这是公司法向债权人友好理念转变的体现。

“由于简政放权、事前监管缺失、债权人保护服务滞后、认购制度滥用等问题开始显现,债权人面临股东道德风险外溢的严峻挑战。”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据他介绍,一些企业家故意认缴巨额注册资本,实际缴付期限长达数十年。一些公司采取“小猫钓鱼”策略,先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短期内缴清资本金,引诱债权人上钩,在债权人授信或提供融资后,恶意修改章程。并延长悬置债权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

又比如,股权质押成为重要的担保手段。但实践中,登记机关习惯将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认缴出资额确定为“股权质押额”,而不是实际实缴出资额,这很容易导致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2013年修改公司法只着眼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却忽视了公司法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等其他使命,造成脱节、失衡。以及投资自由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刘俊海说道。

提前缴纳出资

事实上,为了克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本轮修改从一开始就吸收了其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经验,那就是资本的加速成熟。贡献。

2021年12月,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清偿能力明显缺乏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认缴出资。”尚未过期需提前付款。贡献”。

但此类规定带来的加速出资到期的门槛较高,要求公司不仅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要“明显无力偿还”。

2022年12月,公司法修正案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追缴其出资额。已认购,但付款期限尚未到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些修改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底指的是什么,仍有解释的空间。

这需要回到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政策。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出资期限加快到期的情况。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期限限制。用于出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增了两种出资加快到期的情形:一是被执行公司无出资额。法院已用尽执行措施仍需执行的财产1、有破产事由但不申请破产的; 2、债务发生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可见,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规定不仅吸收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还大幅降低了《公司法》纪要所列出资加速到期的门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只要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未缴资本范围内请求股东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至于实收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 不要紧。”刘俊海说道。

对于公司法修改二审稿中规定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间点,刘俊海认为,应界定为公司拒绝或迟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的时间点(包括判决书和公证文件)。推迟到公司进入执行程序或清算程序之后。

此外,刘俊海还认为,即使债权人不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也可以为股东启动加速到期程序。

加速认购期满的门槛拟大幅降低,但三审稿中“五年内缴清出资”的规定仍显得突如其来。交易安全。

“然而,我国实行认购制度已经有十年了,目前注册的公司有几千万家,其中很多夸大认缴的资本却没有足额缴纳,他们的股东应该超越自己的能力来补足”资本,还是干脆取消公司并停止运营?”龚炯说道。

刘俊海认为,如果实行“五年内全额出资”,是否适用于所有注册企业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新旧分离”的方式更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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