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机构突然宣布产品合约发生变化。
你觉得他正在改变什么?
答案就在于员工的身份识别方面。
为什么要修改这个条款呢?
这很可能会关闭私募行业“流传已久”的销售“暗门”。
百亿量化大厂改合同
资狮堂注意到:某百亿量化私募公司披露基金合同变更公告并修改产品募集对象的表述。
修改的部分是专门针对“特殊合格投资者”的。
所谓“特殊合格投资者”通常是指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境外大型机构投资者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长期以来,私募内部员工也陷入了“特殊合格投资者”的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私募股权机构的内部员工,他或她可以选择通过“特殊合格投资者”渠道认购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享受一些外部人士无法享受的福利。
事涉“内部从业人员”
以上述合同变更为例,涉及的百亿私募机构历来将“内部人员和机构自购”表述为: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但在新合约中(如下图),同样的立场表述为: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及其员工”。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主要的变化是从“员工”到“雇员”。
此外,这家私募股权公司对“员工”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等。
何故变更?
外人很难看出上述两种表述的变化有什么不同。
但业内信息显示,上述声明的修改可能是为了提高内部产品认购的合规性。
这涉及到一个销售常识,即合格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有一个购买门槛,常见的是100万元,甚至更高。
实践中,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但私募机构内部员工在购买所属机构的产品份额时可以获得诸多优惠条件。尤其是申购门槛的“降低”。
从操作角度看,私募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所属公司密切相关,适当降低门槛也是合理的。
当私募员工认购自己的产品时,可以鼓励他们的利益与客户保持一致,所以“开放互联网”是有道理的。
能否“暗度陈仓”?
但有一个可能的“销售暗门”:
如果部分客户能够被认定为私募股权从业人员,那么理论上他们就可以“绕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因此,内部从业人员(员工)的身份识别就变得非常关键。
一些百亿私募机构透露,他们对“私募员工”购买产品的要求非常严格。
按照备案合规要求,对作为“私人雇员”购买的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备案二十年。同时,还要求应聘者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
一家大型量化公司的员工告诉紫师堂:他们在允许员工认购自己产品的股票时,会通过认购系统上传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的雇主必须是注册的私募机构,否则就会不得。
执行也有“难题”
当然,这涉及到行业内的另一个普遍现象。也就是说,许多私募股权公司拥有多个关联公司。
一些私募股权公司通过劳务外包机构与内部员工签订合同。
这都导致部分内部员工无法与备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剥夺这些“员工”以折扣价购买产品的权利似乎不够公平。
这似乎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一些组织出于保护团队不被挖角的需要,会有意识地让部分员工与其他组织签订合同。
这种“离散”员工的存在,或许是一些机构迟迟未执行相关严格员工认证规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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