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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企业如何统一会计制度
  2.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制度包括
  3. 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4.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什么
  5. 我国预算会计的记账基础实行什么制度

企业如何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根据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可分为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统一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制度。

其特点是适用面广、主要规范会计业务处理的共性问题。

统一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具有约束力。

1、统一的会计制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会计工作的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

2、统一会计制度按其性质是可分为:预算会计制度,即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总预算的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教育、科研等所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即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规范。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制度包括

1.

基本制度(一)《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是关于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总条例,是推行全面预算...

总则:主要对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任务、适用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

组织体系:主要对全面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办事机构、执行机构、监控机构、考评机构等职能机构...

2.

工作制度

《全面预算编制制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全面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2.全面预算编制的种类和期间(年度、季度、月度...

3.各项预算编制的责任人及方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记账符号:借,贷

?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用户用款额度

?实拨资金:银行存款

?行政单位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支出:经费支出,拨出经费

?不管存货在借贷,对面都是资产基金_存货

例:借:资产基金,贷:资产基金_固定资产

?规则13年1月1

制度14年1月1

?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总预算会计、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行政单位会计和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会计

?预算会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体系。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

?省市县乡镇

?会计组织系统。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

?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比计量

?一般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全面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基本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支出=结余

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会计科目。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记账凭证错误。已登记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账簿错误。文字或数字错误划线更正法。

科目使用错误所记大于错红字更正法。

科目正确补充更正法。小于错

?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报表编制原则。正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

?拨付方式。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采购卡支付方式

?拨付方式具体管理程序。资金汇集,支付申请,支付

?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

?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和程序。直接缴库,集中汇缴

?规范财政收入收缴程序主要是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程序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和已结报支出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

?五级政府五级运算

?国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

?资金调拨收入。补助收入(上给下),上解收入

(下给上)

?一般预算支出的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财政实拨资金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有价证券是财政总预算部门购买的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购买国家的就是有价证券)

?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什么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七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八条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第九条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

第十条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

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三十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预算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六条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

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第三十九条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

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我国预算会计的记账基础实行什么制度

一、我国预算会计的记账基础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有关法律依据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