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之年,对于城投公司来说,又是迎接新挑战的一年。相信大部分城投公司的老总们会在430之后长出一口气:报表终于出来了,又过了一关!大部分城投公司的财务数据会比较依赖于同级财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因为城投公司为本地区服务的,与财政关系密切是自然而然的事。疫情之后,地方经济增速放缓、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腰斩、政府性基金收入锐减等叠加效应,在政府面临“三保”的重压之下,对城投的支持则是心有余下而力不足!部分城投公司由于对转型发展需求,开展了贸易融资业务。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简单分析一下在开展此类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部分政策文件
1.《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
2.《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3.《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
4.《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二、融资性贸易定义特征及违规案例
(一)定义及特征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文件内容,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
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二)相关案例
A、B、C、D四家企业分别与其他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合同内容高度一致,交易商品既无出库也无货流,只有资金流转,这典型的融资性贸易。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能看出,融资性贸易的各参与者的主要目标不是交易标的,而是通过资金流转达到美化报表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公司发展,整个业务工作流程既违规也违法。
三、在开展贸易融资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贸易主体合规。城投公司应成立独立的贸易法人主体,确保业务做细做实;贸易主体的经营范围应包括贸易所含标的,非超范围经营。
(二)贸易业务合法。在贸易全过程,必须要确保货权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四流合一”。各个环节需要履行的程序都不可缺少,包括在选择合作合伙方式(公开招标、竞谈、比选等)、交易合同中对交易标的标准、交割方式、交易地点、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措施等都需要明确,并保留整个贸易全过程证据链条。
(三)贸易对手合理。交易标的,要通过合理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贸易的整个流程符合逻辑。
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前,还应对拟开展的业务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对交易对手要进行充分的尽调(商务、财务、法务)、对交易标的物的价格和需求的研判等,都是需要提前做的功课。
与国资委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相比而言,货真价实的贸易融资业务更加关注的是交易模型、业务流程、“四流合一”等相关问题,把这些细节做好,才能表明是因为贸易业务而发生的融资行为,而非为修饰报表才做的融资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