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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口秀段子要求(脱口秀整改)

2023-05-26 | 热门资讯 | metwinkle | 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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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毕莹

近日,笑果文化因旗下脱口秀演员李昊石不当言论深陷舆论风波。5月17日,北京市文旅局发布消息,无限期暂停笑果文化在京所有演出。随后,上海也宣布责令笑果文化暂停全部演出,并开展内部管理整顿。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行业相关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脱口秀演员李昊石进行从业抵制。“野蛮生长”多年的脱口秀行业似乎已经走到一个关键转折点。

脱口秀段子要求(脱口秀整改)

脱口秀作为“舶来品”早已传入中国,经过中国多年本土化、综艺化打造,已经发展成一种在中国广泛传播并受到大众普遍喜爱的喜剧表演形式。以《脱口秀大会》综艺节目为例,通常是由嘉宾轮番上台“讲段子”,话题多与生活、社会新闻相关。

脱口秀虽然脱胎于英文“talk show”,但“talk show”更类似访谈类节目,中国目前流行的脱口秀节目实则在形式上更对应“stand up comedy”,即单口喜剧。之所以会有这种混淆,是因为欧美一些脱口秀节目如《柯南·奥布莱恩深夜脱口秀》的主持人在嘉宾上场之前,会自己先进行一段单人表演,从而造成节目在整体形式上与stand up comedy有所混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段子”是脱口秀的精髓,像脱口秀新晋女王杨笠的“有的男生明明这么普通,却可以这么自信”的段子可谓只需一条就能“经典流传”。但是“好段子”往往可遇不可求。自脱口秀在中国兴起以来,“段子”抄袭的事件也一直未曾停息。

近几年白凯南、申方园、董蛟、张鹤伦、郎鹤严等“喜剧人”均曾经身陷抄袭《脱口秀大会》“段子”的争议中。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这些靠铁齿铜牙直接说出来的“段子”,究竟能否能被当成网络热梗、任人使用呢?对从业者绞尽脑汁想出来的脱口秀“段子”又该如何保护呢?

ONE

脱口秀现实生态:脱口秀究竟属于哪种作品?

我们最先想到的是,脱口秀内容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脱口秀属于《著作权法》下的哪种作品呢?

“文字作品”VS“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也即,该类型作品的特点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产生,在此之前作品并不存在。

而相反,类似演说、授课和法庭辩论,如果其内容基本上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稿进行,那么有独创性的讲稿才是作品,其当然就属于文字作品,而按照讲稿进行宣读只是对讲稿文字的表演,这种情况下口述本身不产生作品。

在“新东方罗永浩授课案”中,法院认为教师讲课是口述作品的一种,虽然向学生讲授的课程以相关的大纲、教材为基础,但授课内容系独立构思并且口头创作而成,故其授课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1

但如果,授课仅是宣读其教案或课本教材等内容,则是对教案或课本教材所构成的文字作品的表演行为,其授课过程本身不产生新作品。而像罗永浩的跨年演讲,由于演讲时间较长,演讲人员需要做充足时间准备,所以通常情况下都会事先准备演讲文本。该部分文本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之后进行的演讲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脱口秀节目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段子”是源于艺人登台前就已经写好并被打磨多次的文稿,并且会在不同场合重复表演相同“段子”。一些脱口秀公司会给“新鲜出炉”的“段子”提供开放麦试验场,让艺人去测试“段子”的“笑果”,再对“段子”进行修改。一些公司还会对脱口秀的文字底稿进行著作权登记。

上述经营方式均说明脱口秀创作模式与口述作品中的“即兴”表演特征并不契合,脱口秀艺人只是将事先准备好的“文字作品”表演出来,并不存在创作口述作品这一过程。

但像部分线下脱口秀表演,会存在即兴创作或与观众互动的环节,如果艺人这部分即兴发挥的口头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则能构成口述作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外脱口秀节目同样如此,其台词多数是由幕后编剧组撰稿完成,一些主持人可能自己编剧之一,如前文提到的《柯南·奥布莱恩深夜脱口秀》节目主持人柯南即参与幕后创作。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好莱坞编剧罢工事件,也导致很多脱口秀节目如《周六夜现场》《吉米今夜秀》等因缺少编剧进行节目脚本创作而停播。

(图片来源于网络)

曲艺作品?

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从管理、保护等角度出发,应当将脱口秀节目内容定性为“曲艺作品”,因脱口秀表演形式以及特征与曲艺表演更加类似,以叙事为主兼并抒情,抒情基本通过演员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表演者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表演者对所叙述事件的点评进行的,并且表演大都是一人多角,跳进跳出。2

考虑到脱口秀的创作模式,有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的规定就足以让创作者的权利得到保护,而艺人可以作为表演者主张表演者权。针对使用事先创作的乐曲伴奏来唱出内容的“音乐脱口秀”,从作品角度可以分解为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与音乐作品的结合,从表演角度来看则是对前述类型作品的演绎。将脱口秀定性为“曲艺作品”,可能并不能为脱口秀带来更多维度、更强力度的保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视听作品分为“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因此针对被录制成电视或网络综艺节目的脱口秀表演,只要其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且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等方面能体现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该脱口秀综艺节目也可能构成“其他视听作品”,一个脱口秀表演则是视听作品中的一部分。

TWO

脱口秀的著作权归属:创作者or单位

脱口秀文稿是否构成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目前,脱口秀艺人所表演的“段子”多由其个人自行编写,或由公司专门的编剧人员撰稿。电视或网络综艺中常出现的脱口秀艺人面孔基本都与专业公司签署劳动或雇佣合同,依托公司的专业运营和集中资源输出来打造个人演艺活动。而脱口秀艺人的工作任务即是创作或表演脱口秀,不论是构成文字作品还是其他类型的节目内容,无论是艺人还是公司编剧撰稿,都属于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而创作,应当构成职务作品。

针对部分尚未签署公司的、自行创作“段子”的脱口秀艺人,除非其与演出单位或节目制作方有其他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其所表演的脱口秀“段子”的著作权由其个人享有。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般职务作品 VS 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即除署名权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该条款规定,脱口秀表演内容如要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二是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大部分观众来说,脱口秀表演对应的不仅是播出平台或背后的公司,更是与表演者相关联。如涉抄袭情况,更多的可能是涉嫌段子抄袭的表演者出面道歉,或表演者与其所属的脱口秀公司一起出面道歉,并且大部分“段子”创作者在创作时并不需要或也未获得单位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从公司角度出发,直接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存在争议,如想获得脱口秀表演内容的著作权,可以尽量选择通过合同条款予以解决。

THREE

脱口秀演员的表演者权:创作者or职务表演

除了脱口秀内容构成作品,存在著作权之外,脱口秀本身也是一种表演,表演者也享有邻接权——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对表演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概括,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及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取报酬等六项权利。2021年新《著作权法》颁布之前,表演者权归属于表演者个人,但如今新增“职务表演”的概念,让权利归属有了争议空间。

职务表演

2021年《著作权法》为了激励演出单位在培养、训练表演者和组织演出等活动中的投入,新增了“职务表演”的规定。该项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表演,有约定的从约定,在演员和演出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仅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归演出单位所有。

职务表演的构成要件

与职务作品类似,构成职务表演同样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表演者应当与演出单位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此处的雇佣关系不仅指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工或实习人员等;

二是,表演者进行表演活动是为了完成演出单位工作任务的需要。

职务表演的表演者权利归属

(1)约定优先

虽然《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对职务表演的财产性权利归属采用“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演出单位”的规则,但由于脱口秀公司在培养艺人和组织演出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投入,并且公司与艺人并不常常处在对等的位置上,因此周公团队的经验,公司在与艺人签署雇佣等合同时通常会约定表演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归属公司。

但即使约定归属于艺人,依据《著作权法》第40条“职务表演”第2款的规定,公司依然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归属艺人的:业务范围内,公司可免费使用

从脱口秀表演实践来看,公司组织艺人进行演出活动,演出单位将现场表演活动许可给相关方进行现场实时转播,或者对其现场表演活动进行录制后上传至相关网站供公众进行点播,都应当属于公司可免费使用的“业务范围”。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综艺节目中的特殊情况

综艺节目中的脱口秀,还可能涉及的权利方是节目制作方。脱口秀表演本身一旦被认定构成“视听作品”,其表演者权归属还可以与节目制作方进行约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脱口秀行业正在经历整顿,想必日后对脱口秀创作的审核会更加体系化,标准化。在行业整顿的脱口秀的版权保护也不可放松。“段子”创作不易,一个能引起观众共鸣的“段子”更是需要提笔者与表演者进行多轮修改与试验,如被他人当做网络热梗随意使用,即涉嫌侵犯脱口秀艺人及相关从业者的著作权,其创作积极性不免有所下降,整个行业都会受到该等侵权认知与实践的侵蚀。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9749号

[2] 齐宝鑫,《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曲艺和脱口秀的区别》,载《曲艺》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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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