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续事项的批复:
批准该公司名称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比亚迪(002594)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并核准周亚琳的深圳比亚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此前,银保监会5月6日批复同意比亚迪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受让易安财险100%股权。
这是继华夏人寿被“瑞众人寿”承接后,另一家“明天系”保险公司有了一个归宿。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当然了,对于我们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还是:
保险公司“没了”,自己的保单怎么办?
之前是华夏人寿,属于人寿保险公司;
现在是易安财产,属于财产保险公司。
那么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倒闭后,对消费者的影响有区别吗?
保险公司被清算/接管的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很多人在选保险时,喜欢把保险公司考虑在第一位,产品在第二位,认为保险公司不倒闭才能保障自己的保单权益。
那如何保证自己选择的保险公司不会倒闭呢?
要想得到答案,需要先了解下保险公司有哪些经营风险:
1、关联方风险(如大股东挪用、侵占资产、利益转移交易等;典型案例: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保费事件、安邦集团吴小晖事件)
2、投资风险(收益率下降风险和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3、定价风险(对预定利率、死亡率和费用率定位不当导致的风险;产品创新缺乏保险机制,保险产品设计各种抄袭)
4、利率变化风险(银行利率是寿险公司不可控的外部变量)
5、一般商业风险
6、汇率风险
问题来了:这些经营风险,消费者如何预测?谁会想到保险公司董事长会挪用保费、嫌经济犯罪呢?现在没问题,是否能代表未来也一定没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这些风险才需要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去规范、规避。
回顾下曾经出过问题的保险公司
1997年,因永安保险未经批准异地展业;其注册资本金严重不达标,当时的保险机构主管机关央行接管永安保险。
2008年,因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保费事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接管的新华保险。
2009年11月,将所持新华人寿的股权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实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顺利退出,完成了新华人寿风险处置任务。
2010年,保险保障基金开始救助中华联合,2015年11月转让60亿股股份,实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平稳退出,完成了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任务。被救助原因:因经营策略问题导致严重亏损。
2018年2月23日,因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经济犯罪,中国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1年。
2019年2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
2020年2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终止接管安邦集团,安邦集团相关保险业务已经由新设立的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
2020年7月17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保险公司被接管;接管期限为1年。
2021年7月17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保险公司延长接管一年。
2023年银保监会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其他投资人筹建瑞众人寿,公司成立后,将依法受让华夏人寿资产负债、承接机构网点及人员,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2023年5月,“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比亚迪收购,更名为“深圳比亚迪(002594)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再来一个这些公司是小公司吗?
保险公司“没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先说
至今为止,因破产导致保单利益损失的,还未出现。从法律层面看,保单的安全性更高。
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允许破产,但不能自行解散,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可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破产前必须将人寿保险合同转让给其他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单利益的保护
如果保险公司被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将对保单持有人或受让保险公司进行救助。
对于财产保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救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救助比例如下:
5万以内的可全部救助;5万部分救助90%,损失也是较小的。
对于人寿等长期人身保险救助的对象是保单受让公司:
人寿保单等长期人身保单,只是从原来公司转到了另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利益是不变的。
旧版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相关利益,而新版将长期健康险、长期意外险等长期保险,与人寿保险合同执行相同标准。
所以,我们买的长期重疾险、长期医疗险、长期意外险、长期年金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将更加有保障。
1. 保单的安全感,除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更多是法律上对保险的保护。
与其天天操心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不如交给监管部门,交给法律。
我们就踏踏实实挑选好产品,做好家庭风险保障。
2. 从法律上来看,人寿险保险公司相比财产险公司安全性会更高些。
当然。目前并未出现保险倒闭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所以大家可以放宽心。